在签订
租房合同时,仅签署一份并非无效之事。
事实上,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
租赁协议必须采用两份
书面形式进行签署,更为特殊的情况是,即使其中一份协议并无各方
当事人的签名,亦不会直接影响到另一份协议的有效性和合法性,进而引发该份协议的失效现象。
这是因为只要参与订立合同的各方为具备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之人,其订立合同之行为均为内心真实意愿表达,而且此种意愿既不违反任何法律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不背离
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基本原则,那么据此所签订的
租赁合同便被视为完全有效。
《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