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房产二次销售(亦称为“
一房二卖”)所引发问题的策略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如果房屋尚未正式交付,则按照有关法律规范以最先获取房地产所有权登记并进行注册登记的一方为预定权益人;其次,在同等条件下,两个因素不能确定房屋权益归属的时候,应当尊重那些最先体现在
财产权预告登记手续上的一方,因为他们享有优先权利;再次,假设两个
购房者都已经签署了相应的
买卖合同,但是谁都没有正式完成登记手续的话,对于占有所购房屋的那个人应被视为拥有优先购买权;之后,在支付房款的一方比对方更早地完成交易的情况下,他们也会获得优先权;最后,当涉及到多份在同一时间段内签署、并指明交予不同对象的合同时,一旦其中一份合同已经完成了实际交付过程,而另一份还处于待交付状态时,应优先考虑已经完成实际交付的那一份,如果这两份交易都尚未实现实际交付的话,就应该根据最先完成所有权注册登记的一方来裁定权益归属。
《
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