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领域中,开发商实施“
一房二卖”行为,无疑构成了重大违约,因此需对此类事件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对于此类涉及
房屋所有权归属的
纠纷,现行
法规已做出明确规定: 第一步,裁判者将从房产是否完成
过户手续这一角度切入,判断其
物权所属;其次,若某次交易并未进行上述过程的登记记录,则此时可依据双方所支付的
购房款总额或者其中占比最大的那方来确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最后,根据买卖双方
签署合同时的先后顺序,判定最终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
《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
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
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
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
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
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