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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登记儿子名且父母出钱归属是谁

贾** 湖北-十堰 房产纠纷咨询 2026.01.25 13:19:54 376人阅读

房产证登记儿子名且父母出钱归属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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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产证登记儿子名且父母出钱,房屋归属依不同情形而定。若父母出资为赠与儿子且房产登记在其名下,一般视作对儿子个人赠与,房屋归儿子。儿子已婚时,若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儿子一方,房屋属其个人财产;未明确表示,可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若父母出资是借款给儿子购房,房屋归儿子,但儿子对父母有债务,需偿还借款。
3.若有证据证明父母与儿子存在借名买房约定,比如书面协议等,房屋实际归父母,儿子仅为名义产权人。

解决措施和建议:父母出资购房时,若为赠与,明确是否只赠与儿子一方;若为借款,签订借款协议;若借名买房,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后续纠纷。

2026-01-25 18:18: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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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父母出资为赠与性质,且房产登记在儿子名下时,一般视为对儿子的个人赠与,房屋归儿子。若儿子已婚,父母明确表示仅赠与儿子一方,房屋属儿子个人财产;未明确表示,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体现了法律对赠与行为和婚姻财产关系的界定。
(2)若父母出资是借款给儿子购房,房屋所有权归儿子,但儿子对父母有偿还借款的债务。这是基于借款合同关系的法律规定。
(3)若有证据证明存在借名买房约定,如书面协议,房屋实际归属父母,儿子仅为名义产权人。这遵循了实际权利与名义登记应相符的原则。

提醒:涉及房产归属,需保留好出资凭证、赠与声明、借名买房协议等相关证据。不同情况法律认定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25 17:54: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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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父母出资为赠与儿子,登记在儿子名下,一般房屋归儿子。儿子已婚时,父母明确赠与一方,房屋属儿子个人财产;未明确,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这种情况下,为避免纠纷,父母可提前签订赠与协议明确赠与对象。
(二)若父母出资是借款给儿子购房,儿子需偿还借款。建议双方签订借款协议,明确借款金额、还款方式等。
(三)若存在借名买房约定,要有书面协议等证据证明,以保障父母对房屋的实际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此条可明确父母出资赠与儿子房屋这一行为的法律性质。

2026-01-25 15:56: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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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父母出钱买房登记在儿子名下,且是赠与儿子,一般房子归儿子。儿子已婚时,父母明确赠与一方,房子是儿子个人财产;未明确,可能算夫妻共同财产。
2.若父母出资是借款,房子归儿子,但儿子要还父母钱。
3.若有证据证明存在借名买房约定,房子实际归父母,儿子只是挂名。

2026-01-25 15:30: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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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房产证登记儿子名且父母出钱,房屋归属分多种情况,赠与儿子且登记其名下,可能属儿子个人或夫妻共同财产;借款买房则房屋归儿子但儿子有还款义务;有借名买房约定时房屋归父母。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财产赠与和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当父母出资是赠与儿子,房产登记在儿子名下,一般视为对儿子个人赠与,儿子已婚时,明确赠与一方则为个人财产,未明确则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若父母出资是借款,儿子与父母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儿子需偿还借款,不过房屋产权仍归儿子。而当存在借名买房约定并有证据证明时,房屋实际归属父母。在处理此类复杂的房屋产权问题时,由于情况多样且法律规定严谨,建议遇到相关问题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准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25 13:53:15 回复

《婚姻法》第36条第2、3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199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子女抚养意见》)中对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作了具体规定。根据这些有关规定,父母离婚时,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区分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哺乳期内的子女  虽然在实际生活中婴儿哺乳期因人而异,由于《子女抚养意见》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哺乳期内的子女”理解为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父母离婚时,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父方生活:  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生活环境明显对子女抚养不利;母亲工作性质特殊,不便于抚养子女;或者母亲违法犯罪,不利于抚养子女等。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2、哺乳期后的子女  即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对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如果父母双方协商无效,则由人民综合子女的权益、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各方面因素作出判决。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1)绝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  父母双方均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父母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2)相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  《子女抚养意见》第4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3)考虑子女意见  由于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通常有了一定的辨别和判断能力,能够表达自己的意愿,因此,《子女抚养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4)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  未成年人除了归父母一方直接抚养外,也可以考虑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子女抚养意见》第6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准许。  如果在离婚时夫妻双方都拒绝直接抚养子女或者争抢直接抚养子女,根据《子女抚养意见》第20条的规定,在离婚诉讼期间,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直接抚养,以保障离婚诉讼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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