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购
买房产的
消费者受到“
一房两卖”行为带来的不公待遇时,他们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策采用何种方式解决问题,例如通过友好磋商达成和解,提交给专业的
仲裁机构处理,或者采取
诉讼法律手段来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此类特殊情况之下,
购房者被赋予了要求解除已经缔结的房屋买卖合约、追偿已经支付的房款及相应利息费用、诉求损失
损害赔偿等多项法定权益,同时也有权利向出售方提出索赔,其金额上限为已支付购房款的双倍。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如果出售人并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普通公民,那么购房者将无法获得
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支持,只能主张收回购房款及其对应利息,并要求
赔偿所遭受的
经济损失。
《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