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收到裁决书之日的第十五个工作日起,若对房产交易纷争有任何异议之处,须将上诉状
递交至原审案件的人
民法院,向上级
司法机关提出
申诉及质疑。此外,务必按对立之
当事人及其法务
代表人的人数,准备充足数量的上诉副本。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
一审判决的,有权在
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
一审裁定的,有权在
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六十六条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
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