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购房过程中因实际面积与合同所载明面积出现差异而产生的补偿事宜,相关法律条文有明确规定如下:当实际测量面积大于合同中所表述的数值,且差异比率不超出百分之三范围之内之时,买方应对其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履行补充支付义务;然而,当差异比例超过百分之三之限后,卖方就应当承担额外多出的那一部分房价款,同时将这一部分权益转移到买方的名义之下。另一方面,如果经过核实后的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的数值,并且差异比率在百分之三以内的话,卖方需要向买方退还相应的房价款以及利息;但是,如果差异比例超过了百分之三,那么卖方就必须以两倍于多收取的房价款的金额来向买方返还。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
期限届满未能取得
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
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
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
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
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
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