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房产中介机构并没有被赋予合法收取
定金的权限。
然而,若在售房方自愿且明确表示同意的前提条件下,房产中介机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接受相应委托,
代理收取并转交给卖方的房屋定金。这一权利源自于委托人的授意。在此种情况下,如果卖方尚未同意或买方未能自发地提供授权,房产中介机构是无法强行要求他们代理收取定金的。房产中介机构最为重要的职责与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他们必须通过多种渠道对房地产交易市场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以及咨询服务,以便全面了解和掌握交易房屋所有者的权利来源及其当前状况,同时还要查询房屋是否存在
抵押或其他形式的权利限制等相关事宜。
其次,中介机构有责任收集、整理并核实买卖双方的
过户手续所需的各类材料文件及信息,确保资料的准确性,并明确双方关于过户时间的具体约定。
此外,中介机构还需协助客户承担并代为支付应由其自行缴纳的
税费与费用,最终顺利完成整个
交易过户、户籍迁移以及房屋入住手续等各项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