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合同和认购协议在法律意义以及实质内容上都存在明显差异。预售合同以及预售认购书的主要差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它们的
法律效力有所不同。预售合同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应,依据其中的各项条款,对签约双方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然而,认购书则属于预约性质,从根本上来说尚未构成完整的合约,因此对于双方并无强制性的法律约束力。
其次,两者的本质属性也不尽相同。
商品房预售合同属于本约性质,其法律效力与正式的
买卖合同相类似。而预售认购书则属于预约性质,并不具备强制性的法律效力。
最后,它们的核心目的也各有侧重。预售合同主要用于对房屋的基本信息、价格等关键条款进行确认。而认购书则仅仅是对房屋进行初步确认,表达了购买方对该房屋的购买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