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逾期交付房屋所产生的
违约责任金额通常不应超出主合同约定标的额的20%。
然而,若因该
违约行为而导致的
损失程度较大,则违约责任的数额可相应调整至主合同标的额的30%。自延期交付之日起,购买方即有权向违约方追索违约责任并要求其履行支付义务。
《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
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
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
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