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殊的情形中,即当楼盘开发商未能获取到《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等相关的五个证书(简称“五证”)或是向购买者提供了
伪造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等相关的证书资料时,
购房者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要求开发商退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同时结算并补偿其中所包含的利息费用,并且还可以要求开发商对自身因此次
违约行为而造成的所有
经济损失进行
赔偿,
赔偿金额最高可达已支付购房款项的两倍。在此种情况下,购房者若决定
退房,开发商应全额退还其所交付的所有购房款项,包括在这段期间内购房款项所产生的利息。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
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