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
民法院对于审判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所提出的相关法律解释,若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对此有所明示,则应遵循其约定予以处理;反之,如果未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或表述模糊不清,则应依据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当面积误差比的绝对值在百分之三以内(包括百分之三)时,应按照合同中所约定的价格进行实际结算,在此情况下,如买方请求
解除合同,将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2)若面积误差比的绝对值超出了百分之三,那么买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退还已支付的
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在此种情形下,法院将会对买方的请求给予支持。倘若买方愿意继续
履行合同,且房屋的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那么面积误差比在百分之三以内(包括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应由买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补充支付,而面积误差比超出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则应由卖方承担,所有权归属买方;反之,若房屋的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那么面积误差比在百分之三以内(包括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及其利息应由卖方退还给买方,而面积误差比超过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则应由卖方双倍返还给买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