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商品房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了
延期交房的情况,纵使这种行为本身并不存在法律风险,但是它无疑构成了一种
违约行为。
如若经过有条理、有计划的催促通知之后,在合理的时间段内收到了开发商完全履行合约义务的积极响应,那么尽管此时购买方原则上不能直接单方面宣布合同解约,但他们仍然保留着向开发商寻求补偿其因
逾期交付而蒙受损失的合法权益;
然而,如果在经过类似的催促通知之后,开发商依然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节点完成交房手续,并且未给出恰当的解释或者理由以澄清这一问题,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购买方便有权依法请求
解除合同,同时所有由此产生的
经济损失也应由开发商承担全部责任。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