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主观恶意是认定恶意取得房产的关键要素之一。当转让人身份存在明显不合理之处时,受让人有义务进行合理审查,若未履行该义务,则可认为其具有主观恶意。
(2)客观方面,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者交易过程存在时间、地点隐蔽以及手续不规范等异常情况,都能作为认定受让人恶意的参考依据。
(3)房产产权存在抵押、查封等明显瑕疵时,受让人仍选择受让,也可能被判定为恶意取得。一旦被认定为恶意取得,原产权人可依法要求受让人返还房产。
提醒:
在房产交易中,受让人应仔细审查转让人处分权及房产产权状况,避免以不合理低价交易。不同交易情况复杂,若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一)判断受让人主观恶意,要关注转让人身份是否明显不符常理,若有此情况受让人却未合理审查,可认定其主观有恶意。
(二)交易价格显著低于市场价格,可作为认定恶意的参考依据。
(三)交易过程存在异常,像交易时间、地点隐蔽,手续不规范等,能佐证受让人恶意。
(四)房产产权存在抵押、查封等明显瑕疵,受让人仍受让,可能被认定为恶意。若被认定恶意取得,原产权人可请求受让人返还房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1.恶意取得房产指受让人明知转让人无处分权仍受让房产。
2.认定恶意需从主观和客观判断。主观上,受让人知道或应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却未合理审查;客观上,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价,或交易过程异常,手续不规范。
3.若房产有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受让人仍受让,也可能认定为恶意。
4.被认定恶意取得,原产权人可要求返还房产。
结论:
恶意取得房产指受让人明知转让人无处分权仍受让,若被认定,原产权人有权请求返还房产。
法律解析:
认定恶意取得房产需从多方面考量。主观上,受让人要有恶意,即知道或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像转让人身份明显不符常理,受让人却不进行合理审查。客观方面,交易价格明显不合理,显著低于市场价格,以及交易过程存在异常,如交易时间和地点隐蔽、手续不规范等,都可作为认定恶意的参考。另外,若房产产权存在明显瑕疵,如抵押、查封等情况,受让人仍受让,也可能被认定为恶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受让人被认定为恶意取得房产时,原产权人有权请求其返还房产。如果在房产交易中你遇到类似情况,不确定是否属于恶意取得等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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