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行为应属于契约范畴。所谓“
借名买房”即是指房屋实际
出资人在购
买房产时,运用他人名义进行购置,同时将
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他人名下的行为。在此种情况中,实际支付房款的一方,即事实
购房者或真实购房者为合同中的一方;而被借名者则为在法律意义上的购房人,其与实际出资人构成了合同缔结的双方。而合同乃是一种决定
当事人或双方民事关系设立、调整、终止的协议。
《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