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开发商未能按照预定时间交付房屋,经过友好催促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交付义务的情况下,
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方进行
赔偿,具体包括因
逾期交付而导致的时间价值损失;在此过程中,购房者所申请的
银行贷款通常不会受到影响,仍然需要按期偿还。如果同样的情况在经过三个月的友好催促后仍然无法得到妥善解决,并且开发商未能提供合理的解释和理由,那么购房者便有权利
解除合同、退还房屋,同时也可将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协议一并办理终止手续,但需提前完成还款事宜。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因
不可抗力或者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