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房地产纠纷中的电话录音是否能够成为有效
证据的问题,根据我国现行《
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只要其能证实特定案件事实的存在,即可被认可为合法的证据材料。证据材料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
书证、
物证和视听资料等等,其中电话录音就属于广义上的视听资料范畴,完全具备成为法律证据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
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
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