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时,
购房者可采取以下维权措施:在这一情况下,购房者应积极履行其催告义务,向开发商明确表达尽早完成房屋交付的期望,并要求开发商对因
逾期交付而导致的额外损失进行
赔偿;若经过催告后的三个月内,开发商仍然无法如期交房并且也未能提供合理的解释和说明,那么购房者便有权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的
合同关系,同时要求开发商全额退还已经支付的房款以及相应的利息,并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
不可抗力或者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