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开发商
延期交房所应承担的
违约责任,应依照合同中的具体条款进行约定
赔偿。
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如果在合同中并未对延期交房的
违约金事项进行明确约定,那么应该按照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相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由具备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相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为准来计算违约金。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也对此作出了相应规定,即
当事人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
定金额的违约金;
同时,也可以约定因
违约行为而导致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
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
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