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开发商未能按双方事先协定的日期与时间顺利完成房屋的交付工作,那么业主可以考虑向国家相关
建筑工程方面的行政管理机关提出投诉,并寻找妥善的解决办法。按照我们国家的法律
法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范围内房地产开发行业的主要执法组织,他们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去对整个房地产市场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审查及规范性管理。在这种状况之下,业主完全有权利
递交正式的督促通知书给开发商,让对方能够认识到自己的交房义务,并尽快地履行这一职责;同时也要负担起由于拖延交付行为所引发的各种额外
赔偿责任。如果在收到催告通知之后的三个月之内,开发商仍然无法实现交房的承诺,并且也不能够提供合理合法的解释,那么业主就有权力根据合同中的具体条款来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要求开发商全额退回已经支付的
购房款项,其中还包括相关的利息部分,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
不可抗力或者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