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购
买房产时遭遇
逾期交付之情形,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延期交付行为被视为严重的
违约行为。倘若开发商在收受到
购房者的催告之后,能够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完成交付手续,则购房者不得解除该项
买卖合同,但其有权向开发商索取相应的
经济补偿以弥补由此带来的
经济损失。然而,如果经过三次以上的书面催告,开发商仍然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交付,并且未能提出正当、合理的解释和理由,那么在此情况下,购房者是有权利解除该项买卖合同的,同时所有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将由开发商
全权负责。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