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
法规中并无关于最长期限的规定,除非由于无法预见和避免的因素导致的延期现象。否则,只要超过了双方
当事人事先约定好的交房期限,即应从此时起开始计算
违约金。若交房时间迟延超过了三个月之久,那么作为购买方的
消费者便有权利主张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
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
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