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遇延迟交房且已经过三个月的催告期仍未能成功交房的情况,被
侵权者有权要求退还原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卖方若未能按时交付房屋或买方未能及时支付
购房款项,在经过催告之后的三个月合理期限内仍然未能履行义务,则解除权人有权申请解除该合同,除非双方
当事人另有约定。若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或当事人之间并无特别约定,那么在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应设定为三个月。若对方当事人并未进行催告,则解除权人自得知或应当得知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行使其权利。若
逾期仍未行使,则解除权将自动失效。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
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