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并非如此。
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并非
购房合同。所谓的
商品房预售合同,本质上是以正在建设过程中的房屋作为标靶物,亦即是由
商品房预售方与预购方预先商定,预售方需在约定的期限内将已建成的商品房所有权移转至预购方手中,而预购方则向预售方支
付定金或者部分房款,同时按照预定的日期接收商品房的书面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