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乃具有正式法律约束力之协议文件。此种合同常用于
商品房预售阶段,待房屋竣工并移交使用后,若买方已支付完毕全部房价款项,则可直接办理
产权过户相关手续。实际上,商品房预售合同仅为签约场所之差异,其
法律效力与商品房
销售合同完全相同。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