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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的套路贷纠纷怎幺处理

依照我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实践中若遭遇了所谓“套路贷”导致房产被恶意欺骗并办理过户手续,那幺作为权益受损的当事人完全有权利依法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诉要求返还本应属于自己的财产,同时,与之签署的牵涉到“套路贷”的任何形式的抵押协议都是无效的。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所明确指明,任何具有欺瞒性质的行为,如通过欺骗手段致使另一方违背其真正意愿而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受害者都有权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行使撤销权,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新修订:202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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