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购房者有权向开发商追索
逾期办理房产证的相应
违约责任:依照双方签署的
购房协议,当开发商完成房屋交付后的某一特定时期内应负责办理房产证事宜。在此前提下,若是由于开发商自身的缘故,致使无法在预定的期限范围内办理好
房产证,那幺开发商便需要为此承担违约责任。虽然双方之间的合约中可能尚未明确具体的
违约条款及其
赔偿办法,但是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相关法律应用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开发商仍然有义务向购买方支付相应的
违约金直至其成功办理完毕房产证。
二、对于违反约定拖延办理房产证一事,购房者还可依法向开发商
追讨欺诈赔偿的责任:如果开发商在与购房者签订
购房合同之前,早已将此住宅物业
抵押给了相关的银行,然而在
签订合同时却有意隐瞒这一重要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销售合同
纠纷案件相关法律应用问题的解释》的第九条规定,出卖方在
签署合同时故意隐瞒亲自出售的房地产已经进行过抵押的事实,从而导致合同失去效力或被解除或撤销的话,购买方有权催促使退货成为既定事实购方可以主张退还他们预先支付的购房款及其利息、赔偿所遭受的损害,并且可以申请让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支付购房款两倍的
赔偿责任。
二、关于因拖延办理房产证究竟应当如何计算违约金的问题,该问题取决于合同的约定:因为有约定所以如果合同中对违约金的计算方法(譬如起始日期、每日利息以及最终金额等)有着充分的表述,那幺购买方便可以依照合同的约定,合理合法地追溯开发商的违约责任。然而,假如未曾约定此类细则,便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去算。具体的计算过程一共分为三个环节:
首先,依据
商品房买卖协议中约定的办理
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开始;
其次,如果商品房买卖协议涉及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的房屋,这个时间节点就是从房屋正式交付使用的那一天起长达90个工作日;
最后,如果标的物为已经竣工的房屋,那幺从合同签署之日起计算后再经过90个工作日。以上这三种期限的终点即预示着违约金的计算起始。相关的法律依据采信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相关法律应用问题的解释》之第十八条。至于违约利息究竟应如何计算,同样也在第十八条中做出了明确规定:以预先支付的购房款总额作为参考依据,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算
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去推算。换句话说,就是按照整个房产交易总额的
逾期贷款利率(每天万分之二点一,年利率为7.665%)计算得出违约金的数额。
《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
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
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
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