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业主并未实际入住物业单位,但他们仍然需要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这一责任由
物业管理合同所清晰界定,而并非偶然产生或依赖于业主的居住情况。
每一家物业管理公司均会依据
合同条款明示的职责,为广大业主提供具有公共性质的服务项目。
因此,无论是个别业主还是整个社区群体中的部分住户不在此居住,都不能成为减轻物业管理公司管理成本负担的理由。
既然物业管理公司依照合同履行了自身的义务,那么广大业主便理应对此予以尊重和认可,遵循合同条款规定,履行缴纳物业管理费的责任。
《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
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
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
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
起诉讼或者
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