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开发商发生以下
违约行为时,便可判定其为不可接受之违背合同约定:
首先是房产质量出现严重问题且尚未得到解决仍然在市场上销售;
其次便是重复销售居住用房(即
一房二卖)的情况;第三种可能是,开发商承诺提供的已装修好的房屋存在实质性的质量问题或者与事先展示的样品房存在显著差异;接下来便是,开发商未能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时间期限办理
产权转移手续;
最后则是,开发商未能遵守合约所规定的最晚交房日期。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