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地产争议的司法救济,遵循一般的
诉讼程序,相关
诉讼时效设定为三年。然而,若在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期限内,非因原告方的疏忽或过错,而归结于
不可抗力因素或是其他阻碍申请权力行使的客观条件,那么在此状态下,诉讼时效应作中止处理,直至上述阻碍因素得以解除为止,又可以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法律依据来源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当中明确规定了向人
民法院寻求保护
民商事权益的诉讼时效定为三年。若是出现特殊情况,类如法律有另外规定的情形,则须遵从该项规定。此外,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从权益受损方意识到自身权利受到了侵害,同时也意识到
侵权责任人是谁之时开始计算。如果法律还有专用条款规定的,也应该按照其执行。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权益受损的日期已经超过二十年,那么人民法院将不再提供保护性援助,除非有特别状况发生需要延长案件
审理期限,审判机关将根据权益享有人的正式申请来作出裁决是否批准延长。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