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额付款购买的房产是否能够退换的事宜,需要考虑现场的具体状况:
首先,若是由于所
购房产主体构造质量不合规导致无法移交给买家;
或整体交付完成后被验明其主体构造质量存在严重缺陷;
亦或是在交付后出现了重大质量问题进而对买家日常生活和居住造成了实质性妨碍;
以及更为特殊的情况——即在
签署合同之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此房产另行售予他人或者擅自将
房产抵押给他人。
在此以上列举的情况下,买家均享有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
退房申请的权利。
简单而言就是,只要能提供相关
证据证实卖家存在可以依照
合同法解除合同的行为,就可据此要求解约并
退款,且此时买家无需为此承担任何
违约责任。
然而,针对那些仅仅因为个人意愿而想要退房的买家,通常情况下会面临较大的退款难度。
这是因为买家在支付完所有款项后,已经实际履行为
购房合同所设定的义务。
即便双方并未正式签订详细的购房合同,但是实质上
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并且具有
法律效力。
因此,如无充分理由退房则构成
违反合同约定,需承受相应的违约责任。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