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必须强调指出,这种做法是决不能被接受的。业主在自行决定暂停支付
房屋贷款的情况下,不管出于什么原因,都意味着他们成为了
债务违约的
违法行为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具体如下:
(1)该行为将对其个人信用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贷款历来以风险评测为基础,而银行在评估风险时主要依据的是申请人的个人信用报告。因此,当业主们选择暂停供给贷款之际,他们的
逾期违约行为必将在个人信用报告中记录下来,这实质上是一种不良信用的体现。如果这些业主未来又打算
申请贷款或者进行任何涉及到信用的金融操作,那么这笔负面记录将会成为他们最大的障碍。
(2)这类行为还将导致房屋贷款的
逾期利息大幅度增加。因为贷款本金大,贷款期限长等问题,房屋贷款的利息本来就已经相当高昂。若一旦暂停
还贷,形成逾期,根据与贷款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这必将导致一笔金额颇为可观的逾期罚款利息的产生,这通常都是正常利息的1.5倍,并且可以不断地累计计算,直到逾期欠款全部还清为止。这对于本来已经背负着沉重
债务的房产
贷款申请者来说,无异于屋漏偏逢连夜雨。
(3)他们甚至可能面临来自银行的
法律诉讼。当银行经过多次催告后,发现
购房者仍然没有按时
偿还贷款的话,他们就有可能向法院提出针对购房者的
起诉。若贷款者最终失败,除了需要负担原有的房屋贷款外,还必须承担
诉讼相关的所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的责任】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