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鉴定之费用将由负有
举证责任之一方向
司法机关承担。在
诉讼程序过程中,鉴定、勘验、翻译及估值等所产生之开支务必有
当事人自行承担,法院依据"谁主张、谁负责"的原则,判定应由当事人直接向相关单位或个人支付上述费用。在原告诉求时,必须预先缴纳
案件受理费;同时,如涉及到
申请费用、
证人费用、鉴定人费用、翻译人员费用、理算人员费用以及人
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从而引发的
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用与
误工补贴等,均需按照法律规定预先缴纳。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
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