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购置房产之后,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经房主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该房产用于
抵押贷款,无疑是一种严重
违反合同约定及法律
法规的行为。假设在购
买房产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意向买方隐瞒了本来已被用作
抵押物的真实情况,这便构成了商业
欺诈,导致签订的契约失去效力,买方享有权利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
购房款项,同时还可依据
损失程度获得相应
赔偿。相反地,若是购房手续完成之后,直至
产权证办理完成之前,该房产被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作
抵押,后续因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法偿还抵押贷款而致使房产被
司法机关查封和拍卖,那么此时买方则有权利提出异议实施申请,请求暂停对该房产的强制拍卖和处置。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抵押,是指
抵押人以其合法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
抵押权人提供
债务履行
担保的行为。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办法所称抵押人,是指将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提供给抵押权人,作为本人或者第三人履行
债务担保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抵押权人,是指接受房地产抵押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预购
商品房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
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
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
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