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开发企业未能按照双方既定协议进行网络签约时,此种情形被视为未能尽到其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从而构成了违约之实。依据于年正式生效的我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明确指引,如果一方
当事人未如约
履行合同义务或未能满足
合同条款的规定,则必须要承担起诸如继续履行合约,采取改正措施以及
赔偿任何可能产生的损失等法律责任。同时,第五百七十八条也对该问题做出了进一步规定,指出倘若一方当事人通过自身行动或明确表述来表现出其无法履约的意向,另一方有权在合约到期日前要求对方承担
违约责任。最后,为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减少因此而产生的
经济纠纷,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无论何种情况下,只要一方未能履行契约或存在协议执行不当的现象,若在履行义务或采取修正措施之后,对方仍有遭受额外损失的可能性,那么违约者需对这些损失提供适当的赔偿方可。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