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房屋验收之后发现产品存在明显质量问题时,您有权利请求相关补偿。一旦
商品房得以交付使用,任何购买者如对其主体结构质量产生质疑,皆可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申请要求重审。在经过严格且认真的调查检验后,如果发现确实存在主体结构质量不佳的情况,那么购买者将享有绝对的权力选择撤回
购房;另一方面,若因产品质量不佳导致购买者遭受了经济上的损失,则房地产开发企业须负法律责任,依法承担
赔偿之责。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
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