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迁房在办理入住手续时,通常需缴纳
公共维修基金。所谓房屋公共维修基金,即是指用于保障住宅楼房公共区域与共有设施设备维护保养所需资金的专项费用。该项基金的本金由售房单位及
购房者共同筹集,其所有权归属交纳方,而其产生的利息则将用于支付出售住宅楼房公共区域与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若利息不足以支付相关开支,则由
产权人按照比例进行分摊。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