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用人单位未能依照法定要求投保
工伤保险,亦须遵循相关
法规之规定进行
赔偿。
若用人单位依法被要求必须加入工伤保险,但却未能如约执行者,将依法遭到
社保行政部门的强制性要求其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此项参保工作,同时还需补充足额的工伤保险费用,并自欠交之日起,每日额外缴纳万分之五的
滞纳金。
若经过一段时期,仍未清偿所欠费用,则将面临被处以欠款金额1倍至3倍的罚款
处罚。
依据本条例,所有应遵守上述规定的用人单位的员工,若发生
工伤,必然由该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义务,以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在成功加入工伤保险并补交了应缴的所有费用及滞纳金之后,工伤保险基金以及用人单位都需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各项新的费用负担作出合理的分配。《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
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