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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时间是否有限制

关于工伤鉴定的时效问题存在明确规定。
首先,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工作中发生事故伤害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之规定被诊定或者鉴定为职业病后,所属企业应该在事宜发生的当日或者被确诊、判定为职业病的次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向所在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递交工伤鉴定申请文件。
如遇到特殊情况,需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同意后,申请期限方可适度予以延长。
其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所需提供以下必要资料:
(1)完整的工伤认定申请表格;
(2)确认与雇主间劳动关系(包括事实上存在的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文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证书)。
第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做出工伤鉴定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工伤鉴定的员工或者其家属及其所属单位。
对于受理的事实清晰且权责明确的工伤鉴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工伤鉴定的决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最新修订:202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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