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经过出租并完成转让之后,其
租赁合同的
法律效力并不受到影响,仍然应当依照原定的方式和条款继续进行执行。
同时,作为出租方有严格的义务在转让前的适当时间段内向
承租方发出通知。
承租方此时拥有以与他人相同的价格和条件优先购买该物业的合法权益。
然而,以上情况均不适用于当共有房屋的所有权各方共同行使购买优先权或出租方将房屋出售予自己的具有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
近亲属时的状况。
出租方一旦成功履行了告知的义务,若承租方未能在收到通知后的15个自然日内做出明确的购买意愿表示,那么这将被视作承租方自愿放弃了自己的购买优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
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