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面临卖方毁约时,
购房者应依据已签署的房屋买卖协议来寻求损失
赔偿。
如若协议中未对此问题做出详细约定,那么根据法律规范,损失应由毁约导致。
具体来讲,
法律知识如下:
根据中国现行《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之规定,倘若一方明言或通过自身行为昭示不愿
履行合同义务,则另一方可在履行期结束前向其要求承受相应的
违约责任。
而另外,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了:
一旦一方未能依照合同(包括义务完成的程度)履行职责,给对方造成了损失,那么应赔偿的损失数额应当考虑违约产生的实际损失,并且还需算上履行合同之后有望获取的额外利益部分。
然而,此种赔偿额度仅可达到违约方
签署合同时预见以及应当预见的对违约引发损失的估计范畴内。《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
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