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赁期内,即使出租人将其所拥有的房产售出,租赁合约仍然保持其合法性和有效性。作为租户而非所有权人的
承租方有权依据
租赁协议中的相应规定,持续使用以及占有该处出租房产。然而,如果出租人决定出售出租房产的话,他必须在交易实施前,向承租方发出届时合理长度的通知。对于此种情形下的承租方,他们享有以同样价格和条件优先购买的权益。若是出租人在做出
卖房决定前没有通知承租方,就侵犯了后者享有的优先购买权,对此,承租人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要求出租人承担因此造成的
经济损失。然而,若承租方试图主张租赁房产的出租人和第三方之间签署的房屋买卖协议为非法或无效,这种观点是无法获得法院支持的。《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
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
合同的效力。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八条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
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
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
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