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您请求赔偿工伤保险待遇时,首先需要遵循以下流程步骤:
您应向所在地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该过程中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其次,当工伤职工经过治疗后,其伤势状况相对稳定时,可向所在区域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递交相关医疗诊断报告和其他必要文件;
最后,您需携带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前往工伤保险机构进行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工作。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