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出租周期内,若租赁物发生损害情况,则应根据责任承担方或违约责任人进行判断。
当这一情况是因承租人未能妥善保管租赁物,或者未按照租约约定正确使用租赁物所导致时,那么承租人将负有相应的责任。
反之,如果承租人始终按照租约规定使用租赁物,或者租赁物的损坏为自然消耗引起,那么这种情况下承租人无须负责,通常由出租人承担修复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