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其评定为九级伤残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他们有权获得如下补偿:
首先是用于治疗工伤的医疗与康复费用;
其次,还包括住院期间的伙食补贴以及前往非本地区就医所产生的交通及住宿费用;
再次,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将依照国家标准发放,为相当于九个月的个人平均工资数额;
当劳动者决定与公司或雇主解除劳动关系或者聘用合同时,还可以得到一份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一次性的伤残就业补助金作为额外的补偿;
最后,还有其他可能的补偿项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