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些已被人民法院进行保全措施的房屋,在一般的情况下是不被允许租赁的。
具体来说,若是这些被保全的房产继续被用于其原来的用途,并不会对其市场价值产生显著影响的话,那么我们通常会批准被执行人继续行使其使用权;
但若是这些房产被交由人民法院代为保管或委托给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申请执行人)保管时,那么就应严格禁止保管人对此类房产进行任何形式的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条
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房屋出租法院能强制执行。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签订的租赁合同可以继续履行,房屋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承租人可以继续占有和使用房屋,待租赁期满后退出。《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
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二十七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