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延迟交付房屋所应支付的违约金额度的具体计算办法,应依据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达成的共识为准则。
若在该类合同中并未明确描述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度的具体计算公式,那么相应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度便可参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由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所公布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赁价格水平,或者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对之进行评估后得出的估算值为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