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视角下,转租合同属于从属性质的合同,而并非独立存在的。
换言之,房屋转租合同的成立其基础乃是原房屋租赁合同,且原租赁合同对于转租合同不但起着约束功能,更是其诞生的必备条件之一。
这就如同主附合同之间的关系那般明显,使得两份房屋租赁合同相互依存、彼此关联。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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