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面临的拆迁安置事项未能得到妥善处理且存在不合理性,您可考虑寻求以下部门的协助以获得公正合理的解决方案:
首先,建议您尝试与所在地区市、县级人民政府部门联系协商。
这些部门负责监督和推动辖内的征收以及补偿事宜,同时拆迁安置亦属于此类范畴之内,因此倘若遇到此种状况,直接前往当地市、县级人民政府部门进行反映或许能够取得更好的效果;
其次,如果对拆迁部门的处理方式感到不满,您还可以向上一级政府部门提出申诉,或者直接向当地政府提交裁决申请。
若对裁决结果仍有异议,您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了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