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价格下降并不能成为解除合同的合法依据。
在大多数情况下,房价下降并非构成解除合同的法定理由。
即便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有特别规定,如因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导致一方要求解约,另一方也需承担赔偿违约责任。
当然,若是在合同中明确注明房价下跌可作为解约原因,那么当房价实际出现相应下行时,卖方此时便有权选择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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